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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理健康學院長期照護學系
康寧育人才 長照創未來
實習獎懲規範
康寧大學 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規範
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經系務會議訂定

一、 為使本學系學生於實習期間之獎懲有所依循,特訂定「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 學生實習期間有下列事蹟者,得予以獎勵:
(一)對個案態度與照護有特殊優良表現者。
(二)發覺他人錯誤立即報告,而防止錯誤發生者。
(三)言行舉止表現優良者。
(四)其他優良表現者。
三、 學生實習發生不良情形之處置:
(一)凡具有下列學習行為者,按情節輕重,酌情扣減實習總成績:
1.照護或處置錯誤(包括病人、部位、時間及技術)。
2.實習請假不實、實習曠班。
(二)凡具有下列情形者,按情節輕重予以懲罰處分:
1.因照護或處置錯誤而導致病患或家屬受到損傷者,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至記過以上之處分。
2.未照護或處置而謊報者,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至記過以上之處分。
3.擅自給予照護或處置者,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。
(三)其他非上述狀況者,應經系務會議討論懲處。
四、 學生行為符合第二條、第三條者,由實習指導教師或實習單位呈報,並查證屬實者,得提請學務處之獎懲委員會予以獎懲。獎勵一次加該科實習總成績一至五分;懲處一次扣該科實習總成績一至五分。
五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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