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健康學院長期照護學系
康寧育人才 長照創未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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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獎懲規範
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經系務會議訂定 一、 為使本學系學生於實習期間之獎懲有所依循,特訂定「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 二、 學生實習期間有下列事蹟者,得予以獎勵: (一)對個案態度與照護有特殊優良表現者。 (二)發覺他人錯誤立即報告,而防止錯誤發生者。 (三)言行舉止表現優良者。 (四)其他優良表現者。 三、 學生實習發生不良情形之處置: (一)凡具有下列學習行為者,按情節輕重,酌情扣減實習總成績: 1.照護或處置錯誤(包括病人、部位、時間及技術)。 2.實習請假不實、實習曠班。 (二)凡具有下列情形者,按情節輕重予以懲罰處分: 1.因照護或處置錯誤而導致病患或家屬受到損傷者,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至記過以上之處分。 2.未照護或處置而謊報者,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至記過以上之處分。 3.擅自給予照護或處置者,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。 (三)其他非上述狀況者,應經系務會議討論懲處。 四、 學生行為符合第二條、第三條者,由實習指導教師或實習單位呈報,並查證屬實者,得提請學務處之獎懲委員會予以獎懲。獎勵一次加該科實習總成績一至五分;懲處一次扣該科實習總成績一至五分。 五、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瀏覽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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