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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規範
康寧大學 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規範
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經系務會議訂定

第 一 條 為管理實習教學需要,並使學生實習有所規範,參酌本學系實際狀況訂定「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辦法」,簡稱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凡本學系學生實習,除教育法令另有規定外,須遵守本辦法。
第 三 條 修習各階段實習者,需該科講授課程及格且缺席時數未達該科目總授課時數之1/3(含),始得參與各階段實習之分發作業。
第 四 條 學生實習時,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,一律穿著本學系規定之實習服,穿著實習服應遵守以下規定:
一、必須配戴實習證。
二、務求整齊清潔。
三、實習服外不得加穿任何非制服的衣服。
四、不得配戴影響照護工作的飾物。
五、指甲須保持短潔,不得塗染;頭髮以不觸及衣領及不影響工作為原則,不得染髮、長髮應紮綁整齊。
第 五 條 實習時間及地點的規定,依照下列原則:
一、實習時間及單位由學校老師配合授課學分及實習機構之規定安排,學生不得隨意調動。如有特殊狀況,則須經由主授課教師及實習指導老師的同意。
二、如遇國定假日或春假則依學校放假之規定,自然災害則依實習場所所在地縣市宣布之規定辦理。
三、實習時須準時到達實習單位,並向實習單位指導教師報到。
四、無法參加實習者,須依照「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」規定辦理。
第 六 條 為維護實習學生與實習機構人員、病患之健康,若有必要時,實習學生應於實習機構報到前,依據本系及該實習機構之規定,會同本校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辦理相關預防疫苗注射,並將健檢證明文件資料提供實習機構。
第 七 條 學生應本愛人之核心理念,遵守照護倫理及紀律、不洩漏單位機密及個案隱私、發揮同理心,態度溫和有禮,並與個案維持良好的治療性關係,不接受個案的餽贈。
第 八 條 學生於實習時應虛心學習,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。實習期間不得會客、接聽私人電話或閱讀報章雜誌。上班時間內須完成交付之工作項目。下班離開單位時,須交班始得離開。
第 九 條 學生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各項規定,愛惜公物,任何物品不得占為己有。
第 十 條 學生於實習期間之獎懲,須依照「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學生實習獎懲辦法」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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