護理健康學院長期照護學系
康寧育人才 長照創未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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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織章程
修訂後條文 原條文 修訂說明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與副會長一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與副會長各二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 因副會長實際上的工作內容與秘書長的工作內容重疊性較高,故建議只要設置1位副會長,協助會長處理系學務事務,,其他事項請秘書長代為協助! 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民國106年10月17日訂定 民國107年01月03日修定 民國107年10月17日修訂 民國107年12月05日修訂 民國108年01月09日修訂 民國109年06月17日修訂 第一條 名稱 本系學會名稱為「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 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: 一、加強師生聯繫、溝通會員情感、促進會員合作、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。 二、培養會員服務、負責之精神,重視愛與關懷及尊重生命。 三、提倡學術研究、充實課外活動、推展優良系風。 四、與本系相關領域之產、學界進行各項交流。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舉辦並參與本系相關之活動。 二、協助會員學習專業新知及技能。 三、籌畫及推動各項本系相關領域之研究及發展。 四、加強會員彼此間溝通合作。 五、促進校內外長照資源之整合與應用。 六、參與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。 第四條 會址: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辦公室(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137號)。 第五條 指導老師本會指導老師由本系學會徵詢本系教師意願,並由長期照顧系主任指派擔任之。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: 一、凡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之學生即為本會會員。 二、凡認同本系學會理念或對長期照護相關領域有興趣者,繳交系學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。 三、凡轉學、退學、休學、轉系即喪失會員資格。(不退費) 第七條 權利: 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: 一、於本會內有發言、提案、表決、選舉及罷免權。 二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 三、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。 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 一、繳交會費之義務,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。 二、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,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。 三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。 四、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。 五、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。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每學期至少需開會二次,於學期初和學期末各一次,並辦理會長之交接。由會長擔任主席,唯會長不克參加時,由副會長擔任主席。 第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始得召開。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,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。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,會議照常舉行。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 一 、選舉、罷免、會長及副會長之權。 二、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。 三、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,及質詢之。 四、重大議案之決定權。 第十二條 臨時會員大會: 一、經會員或監察委員三分之一連署,亦或幹部連署達二分之一,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由會長擔任主席。 二、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,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,會議不得召開,亦不另行補開。 三、會議中議案與選舉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 四、本會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 五、如遇會長、副會長皆缺位時,責成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,辦理臨時會員大會,補選會長、 副會長。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與副會長各二一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 第十四條 會長職權如下: 一、召開會員大會,擔任會員大會、幹部會議之主席 。 二、組織本會幹部。 三、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。 四、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。 第十五條 副會長之職權: 一、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、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,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。 三、協調各部門之運作。 第十六條 會長組織系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,而副組長部份由組長選擇,各組及其職務如下: 一、活動組組長:有關各項活動之內容策劃,負責編寫企劃與配合及執行活動相關事宜。 選出一名活動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 1.系上活動規劃。 2.確保系上活動之工作完成度。 3.活動結束後報告活動成果 二、公關組組長:負責接待、書信往來及對外系、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、合作等事宜,保持與校友之連結以及經費往來之籌措。 選出一名公關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 1.活動事前至事後,負責接洽及接待師長與貴賓。 2.系學會對外聯絡人,對外擴展人脈。 3.促進系會與其他社團交流。 4.系上活動邀請函發送 三、總務組組長:負責各項經費的帳目製作及核銷。 選出一名總務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 1.負責編列本會學期預算。 2.明確記錄各項收入、支出狀況。 3.每次活動後,公布系費明細表,於開會時說明。 四、文書組組長:會議之記錄、活動資料收藏、保管、編排,將各項資料做有系統的編輯。 選出一名文書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 1.會議記錄 2.負責管理本系網頁、本系臉書。 五、攝影組組長:各項活動之攝影及照片、影片後製、建檔。 選出一名攝影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 1.系上活動之照相、錄影、錄音等事宜。 2.系上活動之相片、影片分類建檔。 3.剪輯系上活動支影片。 六、美宣組組長:負責各項美工事宜及活動之場地佈置。 選出一名美宣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 1.策畫每次本會活動宣傳呈現模式 2.美化封面.封底 幹部介紹(包含指導老師.系主任) 3.繪出組織架構圖 七、秘書組組長職責為: 1.監督系學會活動工作與執行。 2.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各項事務。 3.系會幹部及成員溝通的橋樑。 4.行事曆安排及叮嚀。 八、機動組組長職責為: 1.系上活動場地、器材之租借。 2.系上活動器材之架設、搬運、善後工作。 3.協助美宣活動場地布置。 九、監察委員職責為: 1.設置監察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3名,監察長由內部互推擔任 2.得要求總務長財務報告。 3.得對正、副會長或各幹部提出彈劾、糾正。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系學會會長、副會長選舉以公開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法行之。 第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監察委員任期一年。其任期始於會員大會之交接,終於次年會員大會之交接。 第十九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,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察委員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。 第二十條 會長、副會長參選資格如下: 一、有強烈意願為系學會會員服務者。 二、需參與系上及系學會之活動,並了解系學會之運作。 三、主要以大學部二年級(含)以上為候選資格(第一屆長期照護學系學生除外)。 第二十一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,公告候選人名冊,管理投票、開票、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。 第二十二條 會長、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,可連選連任。 第二十三條 會長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,由相對多數者當選。 如遇下述情形則舉行第二輪投票: 一、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,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。 二、最高得票數相同時,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。 第二十四條 會長、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,則應由二、三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。 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、時間、候選人名冊。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,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。 第二十七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,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。 第二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,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。 第二十九條 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繼任,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。 會長、副會長均缺位時,由各組組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,並依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,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,補選會長、副會長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會長、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時,由各組組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。 第三十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,附議罷免原因,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。 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,舉行罷免案投票,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。 第三十二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,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。 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。 第六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一、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。 二、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。 三、學校活動之盈餘。 四、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。 五、其他。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學期計算,新台幣伍佰元整。 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,主要來源於會員繳納之會費,應全數充作本系會自治運作與發展,不得挪為私用,或其他圖利行為。 第三十七條 本會收支接受指導老師與會員代表督導審核,並接受年度會員大會查核。 第三十八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: 一、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。 二、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,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。 三、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,並公佈其審核結果。 四、會長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。 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之設立 第三十九條 監委之任期與法定之會長任期同,得連選連任。 第四十條 監委會由系學會內部選出三位代表組成之。 第四十一條 經該班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,得罷免該班監委,並另行補選之。 第四十二條 監委會之主席由各監委相互推選之。 第四十三條 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第四十四條 監委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。 第四十五條 經監委三分之二連署得提出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,送交會員大會審查之。 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 第四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經全體系學會幹部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。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訂,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,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、生效。(不一致)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。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後,經系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