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護理健康學院長期照護學系
康寧育人才 長照創未來
分類清單
組織章程
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織章程對照表
修訂後條文 原條文 修訂說明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與副會長一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與副會長各二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 因副會長實際上的工作內容與秘書長的工作內容重疊性較高,故建議只要設置1位副會長,協助會長處理系學務事務,,其他事項請秘書長代為協助!





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民國106年10月17日訂定
民國107年01月03日修定
民國107年10月17日修訂
民國107年12月05日修訂
民國108年01月09日修訂
民國109年06月17日修訂

第一條 名稱
本系學會名稱為「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二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:
一、加強師生聯繫、溝通會員情感、促進會員合作、爭取與維護會員權益。
二、培養會員服務、負責之精神,重視愛與關懷及尊重生命。
三、提倡學術研究、充實課外活動、推展優良系風。
四、與本系相關領域之產、學界進行各項交流。

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舉辦並參與本系相關之活動。
二、協助會員學習專業新知及技能。
三、籌畫及推動各項本系相關領域之研究及發展。
四、加強會員彼此間溝通合作。
五、促進校內外長照資源之整合與應用。
六、參與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相關活動。

第四條 會址: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系學會辦公室(台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75巷137號)。

第五條 指導老師本會指導老師由本系學會徵詢本系教師意願,並由長期照顧系主任指派擔任之。   
第二章 會員

第六條 資格:
一、凡康寧大學長期照護學系之學生即為本會會員。
二、凡認同本系學會理念或對長期照護相關領域有興趣者,繳交系學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。
三、凡轉學、退學、休學、轉系即喪失會員資格。(不退費)
第七條 權利:
本會會員所享之權利如下:
一、於本會內有發言、提案、表決、選舉及罷免權。
二、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。
三、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所衍生之權利。

第八條 本會之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:
一、繳交會費之義務,未繳交會費之會員不得享有本會之補助。
二、對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有參與之義務,並協助本會幹部所交付之事宜。
三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之義務。
四、出席會員大會之義務。
五、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應盡之義務。

第三章 會員大會

第九條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會員組成。每學期至少需開會二次,於學期初和學期末各一次,並辦理會長之交接。由會長擔任主席,唯會長不克參加時,由副會長擔任主席。

第十條 會員大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,始得召開。 與會人數未達二分之一者,須於二週內另行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。第二次會員大會與會人數仍未達二分之一,會議照常舉行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:
一 、選舉、罷免、會長及副會長之權。
二、通過及修訂本會章程。
三、聽取行政部門之報告,及質詢之。
四、重大議案之決定權。

第十二條 臨時會員大會:
一、經會員或監察委員三分之一連署,亦或幹部連署達二分之一,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由會長擔任主席。
二、唯出席人數須達會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,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,會議不得召開,亦不另行補開。
三、會議中議案與選舉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
四、本會章程修改之通過須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始得通過。
五、如遇會長、副會長皆缺位時,責成各部部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,辦理臨時會員大會,補選會長、 副會長。

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

第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與副會長各二一名,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向會員大會負責。

第十四條 會長職權如下: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,擔任會員大會、幹部會議之主席 。
二、組織本會幹部。
三、領導各幹部及總理本會各項事務。
四、公佈本會之決議事項。

第十五條 副會長之職權:
一、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
二、會長因故無法視事時,副會長得行使會長之職權。
三、協調各部門之運作。

第十六條 會長組織系學會幹部且各幹部由會長遴選,而副組長部份由組長選擇,各組及其職務如下:
一、活動組組長:有關各項活動之內容策劃,負責編寫企劃與配合及執行活動相關事宜。
選出一名活動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
1.系上活動規劃。
2.確保系上活動之工作完成度。
3.活動結束後報告活動成果
二、公關組組長:負責接待、書信往來及對外系、外校及有關單位之聯繫、合作等事宜,保持與校友之連結以及經費往來之籌措。
選出一名公關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
1.活動事前至事後,負責接洽及接待師長與貴賓。
2.系學會對外聯絡人,對外擴展人脈。
3.促進系會與其他社團交流。
4.系上活動邀請函發送
三、總務組組長:負責各項經費的帳目製作及核銷。
選出一名總務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
1.負責編列本會學期預算。
2.明確記錄各項收入、支出狀況。
3.每次活動後,公布系費明細表,於開會時說明。
四、文書組組長:會議之記錄、活動資料收藏、保管、編排,將各項資料做有系統的編輯。
選出一名文書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
1.會議記錄
2.負責管理本系網頁、本系臉書。
五、攝影組組長:各項活動之攝影及照片、影片後製、建檔。
選出一名攝影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
1.系上活動之照相、錄影、錄音等事宜。
2.系上活動之相片、影片分類建檔。
3.剪輯系上活動支影片。
六、美宣組組長:負責各項美工事宜及活動之場地佈置。
選出一名美宣組組長,負責之職責:
1.策畫每次本會活動宣傳呈現模式
2.美化封面.封底
幹部介紹(包含指導老師.系主任)
3.繪出組織架構圖
七、秘書組組長職責為:
1.監督系學會活動工作與執行。
2.協助會長及副會長各項事務。
3.系會幹部及成員溝通的橋樑。
4.行事曆安排及叮嚀。
八、機動組組長職責為:
1.系上活動場地、器材之租借。
2.系上活動器材之架設、搬運、善後工作。
3.協助美宣活動場地布置。
九、監察委員職責為:
1.設置監察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3名,監察長由內部互推擔任
2.得要求總務長財務報告。
3.得對正、副會長或各幹部提出彈劾、糾正。
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及相關事宜

第十七條 系學會會長、副會長選舉以公開、平等、直接、無記名投票法行之。

第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、監察委員任期一年。其任期始於會員大會之交接,終於次年會員大會之交接。

第十九條 由會長召集專案小組成立選舉委員會,其成員應由三位監察委員及三位系學會幹部共同組成。

第二十條 會長、副會長參選資格如下:
一、有強烈意願為系學會會員服務者。
二、需參與系上及系學會之活動,並了解系學會之運作。
三、主要以大學部二年級(含)以上為候選資格(第一屆長期照護學系學生除外)。

第二十一條 選委會負責辦理候選人登記,公告候選人名冊,管理投票、開票、監票及其他相關事宜並公佈當選人。
第二十二條 會長、副會長以聯名方式登記競選,可連選連任。

第二十三條 會長、副會長之選舉,投票人數須達會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當選人之票數須達有效票數之三分之一以上,由相對多數者當選。
如遇下述情形則舉行第二輪投票:
一、最高票數未達第二十二條所訂之標準,則由得票數最高之二組進行第二輪投票。
二、最高得票數相同時,得就票數相同者進行第二輪投票。
第二十四條 會長、副會長選舉若無人參選,則應由二、三年級各推選一組代表競選。

第二十五條 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日前兩週公佈選舉地點、時間、候選人名冊。

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須為本會會員,但不得兼任選舉委員會之成員。

第二十七條 投票時間截止後立即進行開票,並於開票結束後公佈開票結果。

第二十八條 會長、副會長任職兩個月內,不得提出罷免申請書。

第二十九條 會長缺位時,由副會長繼任,至會長任期屆滿為止。
會長、副會長均缺位時,由各組組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,並依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,召集會員大會臨時會,補選會長、副會長,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,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。會長、副會長均不能視事時,由各組組長推舉一人代行其職權。

第三十條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全體監委三分之二以上連署,附議罷免原因,得向會員大會提出罷免申請書。

第三十一條 監委會主席須在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二週內召開會員大會,舉行罷免案投票,若否罷免案申請無效。

第三十二條 被提出罷免案者,應於罷免案申請書提出後向會員大會提出答辯書。

第三十三條 罷免案需經全部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通過。

第六章 經費

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本會會員所繳之會費。
二、各界之贊助金及經學校核准之補助金。
三、學校活動之盈餘。
四、以上各項金錢所孳生之利息。
五、其他。

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費之繳交以學期計算,新台幣伍佰元整。

第三十六條 本會之經費,主要來源於會員繳納之會費,應全數充作本系會自治運作與發展,不得挪為私用,或其他圖利行為。

第三十七條 本會收支接受指導老師與會員代表督導審核,並接受年度會員大會查核。

第三十八條 經費之預算與其審核:
一、審核之時間單位以會長接掌系學會之次學年為一會計年度單位。
二、新任之會長須於上任後半個月內召開幹部會議,提出年度預算送交監察委員會審核。
三、監察委員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將預算審核完畢,並公佈其審核結果。
四、會長須於年度會員大會前將決算案送交監察委員會。
第七章 監察委員會之設立

第三十九條 監委之任期與法定之會長任期同,得連選連任。

第四十條 監委會由系學會內部選出三位代表組成之。

第四十一條 經該班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同意,得罷免該班監委,並另行補選之。

第四十二條 監委會之主席由各監委相互推選之。

第四十三條 全體監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四十四條 監委會得對系學會各項收支及預算進行監督與審查。

第四十五條 經監委三分之二連署得提出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,送交會員大會審查之。

第八章 章程之修改

第四十六條 章程之修改經全體系學會幹部三分之一連署方得提出。
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之修訂,須交由會員大會決議,並為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、生效。(不一致)

第九章 附則

第四十八條 重大議案之決議辦法可類推適用章程修改之相關規定。

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
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訂後,經系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。